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最后修订:2025-12-10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
第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2、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见附件 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同时,根据建设项目专业和综合管理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应足额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 3 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相关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完成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 个月或停工时间达 3 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建设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单位应在 3 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 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 50%的,住建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录1 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 1 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 1 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 次及2 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