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人事司】关于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后修订:2019-07-09
来源:各地政策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精神,扎实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标准。为保证培训质量,统一培训标准,培训机构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2011,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我司将根据行业发展需求,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培训工作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开展职业资格性质的统一考核、发证。
二、强化继续教育。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为依据选取学习内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学习。
三、开展试点工作。我司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单位申报、实地调研、遴选的方式,确定了部分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1、附件2),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择优遴选本地区有代表性的企业、院校等培训机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和确定的试点单位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取得实效。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出成熟的、可复制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经验。建立管理有序、标准统一、质量可靠、培训合格证发放规范、数据共享互认的培训管理体系。
四、平稳有序衔接。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监管和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方案,精准高效地做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工作衔接。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按要求通过继续教育,于2020年底前换发培训合格证。要统筹安排,周密谋划,确保有关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平稳有序。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司。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首批培训试点单位名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申报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