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明确配备考勤与监督要求

最后修订:2026-03-30

来源:各地政策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 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黑建规〔2026〕3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日。该办法共7章30条,就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作出规定。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市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维护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是指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办法所称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力工、瓦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建筑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司索信号工等技术工人。

第三条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统一应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全国建筑产业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一)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名制管理系统”;(二)监督指导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通报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一)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二)督促辖区内直管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三)指定专人每日查看辖区内直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等情况,核实“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四)依法查处未落实实名制制度行为。

第七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一)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人工费拨付、人员配备和人员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二)指定专人每日查看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等情况,核实“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三)依法查处未落实实名制制度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一)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等内容;(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三)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四)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将担保函扫描件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五)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1)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三)监督分包单位将企业资质、分包合同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依托“实名制管理系统”审核分包单位报送的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和工资支付表;(四)监督分包单位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考勤;(五)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等情况;(六)配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并与“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对接;(七)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与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八)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资;(九)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十)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1)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三)将企业资质、分包合同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按月考核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四)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实名制管理系统”预警和督办信息等情况;(五)与自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六)配合总承包单位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七)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一)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信息管理档案;(三)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考勤,并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四)与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五)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的考勤等情况;(六)按月考核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确认后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七)督促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实名制管理责任和义务:(一)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表2)配备配齐相关人员,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名制管理负责;(二)将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督促其在岗履职,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勤,并将其执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拨付等资料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三)指定专人每日查看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等情况;(四)督促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五)发现实名制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满足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者职业能力信息、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第十四条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履行职责,且满足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技术类职称。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落实工作职责,满足职业实践最少年限的要求。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岗位职责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监理员不作考勤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兼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任职,同一工程项目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同一城市3个及以下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项的,每个项目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兼职。

第四章人员考勤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实名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文化程度、职称、注册信息、工作岗位、工种(农民工)、岗位技能等级、三级教育和安全培训等信息。未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岗前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设置电子考勤区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以选择使用闸机或者实名制APP考勤。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可以选择使用闸机或者二维码考勤。使用闸机考勤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行通道出入口处设置闸机。使用实名制APP考勤的,考勤背景应当为带有本工程明显标识的施工现场,严禁在办公室内部拍照考勤。

第二十条项目开(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停工或者复工情况,工程停工期间施工现场人员停止考勤。项目完工后,监理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解除绑定申请,建设单位同意后,解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绑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日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每个项目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承接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每个项目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每日仅记录1次考勤。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每日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因工作或者个人原因请假时,需在“实名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请假当日“实名制管理系统”按考勤处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补齐请假流程,超过3日“实名制管理系统”按未考勤处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请假。

第五章人员更换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更换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经历,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信息,应当根据项目发承包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项目)或者“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直发包项目)。更换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除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管理人员更换,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更换:(一)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从本单位注销的;(二)因职务晋升原因无法在项目履职,且在项目开工后担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满150日的;(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开工达90日以上或者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日以上的(不包括冬季停工情形);(四)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的;(五)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六)处罚期内不得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至(六)更换的人员将更换情形记入个人执业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实施差异化管理。应当考勤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1人及以上1天未考勤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黄灯,企业自行整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连续5天未考勤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橙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红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未考勤超过6天的,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列为“其他”状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在岗履职、资质申请的考核依据;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考勤将作为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和考勤信息将作为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实名制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令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一)未应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的;(二)未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三)未按标准配备配齐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四)应当考勤人员未按规定考勤的;(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六)未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七)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更换人员的;(八)单个单位多个项目多次报黄灯的;(九)更换人员不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或者更换人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进行重点核查。(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等行为;(二)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专业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转让监理业务行为;(四)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岗履职;(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实名制实施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行为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行为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查处。对建筑市场主体未通过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要求更换人员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对“实名制管理系统”显示红灯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黑建规范〔2022〕10号)、《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单位:人)

序号、人员类别、工程建筑面积(m2):小于10000m2、10000-50000m2、50000-100000m2、100000m2以上。

1 项目经理:1、1、1、1。

2 项目安全总监:-、-、-、1。

3 技术负责人:1、1、1、1。

4 施工员:1、2、2、3。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3、4(每增加50000m2,增加1名)。

6 质量管理人员:1、2、2、3。

  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1.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或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应当持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C证;5.此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合同为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人)

序号、人员类别、工程合同价款(元):小于5000万、5000万-2亿、2亿-4亿、4亿以上。

1 项目经理:1、1、1、1。

2 项目安全总监:-、-、-、1。

3 技术负责人:1、1、1、1。

4 施工员:1、2、3、4。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3、4(每增加2亿,增加1名)。

6 质量管理人员:1、2、2、3。

  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标准:1.工程合同价款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应当持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C证;5.此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工程合同价款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专业分包工程(单位:人)

1 项目经理:1。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3 质量管理人员:1。

  注:此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项目经理应当持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C证。

  四、劳务分包(单位:人)

施工现场人数(人):50人以下、50人-200人、200人以上。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3(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1.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C证;3.此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附表2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一、建筑工程——住宅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M:平方米),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

M≤30000:1、1、1、3。

30000<M≤60000:1、2、1、4。

60000<M≤120000:1、2-3、2~4、5~8。

120000<M:以12万m²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万m²(不足2万m²不计),增加1名监理人员。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认。

  注:老城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以住宅工程监理人员配备表基数,根据项目小区划分或者项目标段划分合理增加监理人员。

  二、公共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工程合同价款(N:万元),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

N≤5000:1、1、0~1、2~3。

5000<N≤10000:1、1~2、1~2、3~5。

10000<N≤30000:1、2~3、2~3、5~7。

  1、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合同价款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元不计),增加1名监理人员。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认。2、工业厂房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每增加1.5亿元(不足1.5亿元不计),增加1名监理人员。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认。

  三、装修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M:平方米),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

M≤30000:1、1、0、2。

30000<M≤50000:1、1、1、3。

50000<M≤100000:1、1~2、1~2、3~5。

100000<M≤200000:1、2~3、2~4、5~8。

200000<M≤400000:1、3~6、4~8、8~15。

400000<M≤800000:1、6~12、8~16、15~29。

800000<M:建筑面积每增加3万m²,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1人。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合同价款(N:万元),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人),区间值、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合计。

N≤3000:1、1、0~1、2~3。

3000<N≤5000:1、2、1~3、3~4。

5000<N≤10000:1、2、2~3、5-6。

  工程合同价款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元不计),增加1名监理人员。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认。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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