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政策解读明确四类文件效力

最后修订:2026-09-30

来源:各地政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2026年9月30日就《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6〕9号)作出政策解读,说明本次清理的背景、范围与结果。解读明确,自2018年以来该厅已开展4次全面清理,上次浙建〔2024〕11号文件清理公布继续有效179件,2024年12月12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制定20件,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9件。对与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直接相关的文件,本次清理给出明确效力安排:《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因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将其废止,原文件效力终止,列为宣布失效;《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浙建〔2022〕11号)、《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浙建〔2024〕6号)列入拟修改目录,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保留期限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2年,即2028年9月30日。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注册办理,需按现行有效的文件执行。

现就《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清理背景

本次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行政处罚法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改革等上位法和政策调整要求,坚持“废改立”并举、“时度效”统一,以“清存量、控增量、防风险、促发展”为主线,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保障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清理内容

我厅自2018年以来已开展4次全面清理。上次浙建〔2024〕11号文件清理公布继续有效179件;2024年12月12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新制定20件。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99件。我厅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在征求业务条线意见建议基础上,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已作研究吸收。

三、清理结果

(一)关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梳理继续有效文件共160件,均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不抵触,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

(二)关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梳理废止文件共21件,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文件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4件,如《关于加强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二是新文件内容已涵盖原文件,无需单独保留8件,如《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等;三是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7件,如《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是考核、示范、表彰、评价类文件,不符合中央和我省关于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有关规定2件,包括《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关于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梳理暂时保留文件共17件,主要是文件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规定相抵触,予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其中,8件根据2026年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信用评价的最新要求,省级相关信用评价需在2026年底前停止适用,保留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如《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等;其余9件保留期限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2年,如《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保留期间,相关业务处室需抓紧研究修订。

(四)关于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梳理宣布失效文件1件,《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因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将其废止,原文件效力终止,故列为宣布失效。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71-1050961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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