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建设厅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明确四类文件效力

最后修订:2026-09-30

来源:各地政策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9月30日印发《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6〕9号),对202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160件、废止的21件、拟修改的17件、宣布失效的1件,并将清理结果以四个附件目录形式公布,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清理直接触及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管理的基础性文件:《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浙建〔2022〕11号)与《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浙建〔2024〕6号)列入拟修改目录,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保留期限至2028年9月3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浙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9号)继续有效。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登记、注册办理,均应以本次公布后的文件效力为准。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新要求,我厅对202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160件,废止的21件,拟修改的17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宣布失效的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3.拟修改(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21件文件,逐条为:

1.关于加强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建设发〔2008〕274号)

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发〔2011〕81号)

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发〔2011〕127号)

4.关于启用《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通知(建设发〔2011〕192号)

5.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

6.关于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助推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浙建〔2015〕2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号)

8.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

9.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10.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浙建〔2016〕12号)

11.关于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浙建〔2016〕13号)

12.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

13.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1号)

14.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2号)

15.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通知(浙建〔2018〕23号)

16.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

17.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21〕1号)

1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 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2021〕7号)

1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深入 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0号)

2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4号)

21.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浙建〔2024〕14号)

附件3《拟修改(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17件文件,逐条为:

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3号)

2.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5〕4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0号,根据浙建〔2018〕15号、浙建〔2020〕8号 修改)

4.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17〕1号)

5.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8〕19号)

6.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9〕5号)

7.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8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2〕4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2〕11号)

1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3〕7号)

11.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4〕6号)

12.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

1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浙建〔2025〕1号)

1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建〔2025〕5号)

1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内容的通知(浙建〔2025〕13号)

16.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5〕14号)

1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5〕17号)

上列17件文件的清理建议均为:拟修改,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其中8件根据2026年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信用评价的最新要求,省级相关信用评价需在2026年底前停止适用,保留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其余9件保留期限自公布清理结果之日起2年,即2028年9月30日。

附件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1件文件为:

1.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

上列文件因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将其废止,原文件效力终止,故列为宣布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0件,其中与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产业工人队伍直接相关的文件,逐条为:

1.关于废止《浙江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2016〕7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17〕5号)

3.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浙建〔2017〕17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1号,根据浙建〔2018〕15号修改)

5.关于调整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7号)

6.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浙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9号)

7.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2021〕13号)

8.关于开展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8号)

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3〕12号)

1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保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城镇燃气从业人员规范性职业化建设的意见(浙建〔2024〕3号)

1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浙建〔2024〕1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建〔2026〕9号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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