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标准化管理手册

最后修订:2026-04-02

来源:各地政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2日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粤建市〔2026〕63号),以标准化管理手册的形式,把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要求按合同签订、开工准备、施工、完工四个阶段落到建设单位篇与施工单位篇两个责任主体,并配套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资料目录。该手册影响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劳资专管员以及负责花名册、考勤、工资支付台账留痕的劳务员和材料员。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水务局,广州、佛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从合同签订、开工准备、施工建设到完工的整个工程建设阶段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落实不严不细引发的欠薪纠纷和隐患,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厅汇编形成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见附件,以下简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对照《手册》要求,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督促参建单位以认真施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为抓手推动治欠保支有关制度措施落实落细落具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与督促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全力防范化解欠薪风险,不断提升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

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用工实名制管理不规范和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手册。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7)《政府投资条例》;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9)《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

(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1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

1.3适用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设单位篇

2.1合同签订阶段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时,应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用合同条款,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内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占工程款的比例,以及用工实名制管理内容等。若施工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条款,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1.1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内容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由此,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应对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

2.1.2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1.3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等事项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2)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1.4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占工程款的比例

(1)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2)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1.5约定用工实名制管理内容

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

2.2开工准备阶段

开工准备阶段是申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至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的时间段。建设单位需要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监督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程分包情况。

2.2.1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为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②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2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

(1)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由此,建设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2.3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2.2.4督促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1)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2)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由此,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对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2.2.5监督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2.2.6监督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由此,建设单位有义务对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情况进行监督。

2.3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3.1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1)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2)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3)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由此,建设单位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制定本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2.3.2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4)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5)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3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3.4督促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施工单位篇

3.1合同签订阶段

除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内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占工程款的比例,以及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外,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权利义务、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等内容。

3.1.1约定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权利义务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由此,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所负的直接责任,以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3.1.2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1.3约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有关内容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2开工准备阶段

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劳资专管员。

3.2.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3)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专用账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2.2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3)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4)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九条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6)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参考样式见附件4)。

(7)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2.3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③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维权信息告示牌参考样式见附件5。

(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3.2.5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

(1)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2)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3.2.6配备劳资专管员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3施工阶段

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落实用工实名登记。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管理,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全过程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在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前落实工资确认机制并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表现,报告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情况,依规定使用工资保证金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3.3.1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落实用工实名登记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样式见附件7。

3.3.2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1)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2)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3)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4)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企业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5)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6)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②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3实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管理

(1)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4班组进场前以班组为单元开展实名信息登记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有关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以班组为单元建立用工人员实名登记名册,将每名建筑工人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如实录入市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支付班组化管理。推行班组负责人实名信息登记管理机制,由其协助总承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加强本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管理。班组名称一般由“班组负责人姓名+工种+班组”组成,如“李XX混凝土班组”(工种分类及班组命名参考附件8)。对于无班组归属的建筑工人,可单独建立用工名册,并记录为“非班组人员”。

3.3.5作业过程中及时记录班组人员用工实况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有关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用工有凭据、作业有数据”的原则,组织班组负责人通过拍照、记台账等方式,记录班组人员的现场施工作业情况,按月整理班组人员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核对实名制考勤记录表、考核班组人员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组织班组人员对工资支付表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建筑工人用工和工资计量真实准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将每名建筑工人在该月度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施工作业台账,以及照片、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作业台账等凭证记录在册。总承包单位以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为依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参考样式见附件10,考勤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件11。

3.3.6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前落实工资确认机制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有关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建立机制,组织班组负责人提前将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的信息告知劳资专管员,并协助组织退场人员签署《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2),确认班组人员退场时间、完成工作量、应付工资和工资结清等情况,确保工资全额发放,实现退场事清、不留隐患。对退场仍未结清工资的,应当及时督促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班组人员商定结清的具体时间(在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内结清),在《确认书》上详细注明未结清金额及结清时间,依约定时限结清工资。

3.3.7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表现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有关要求,班组退场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准确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表现,填写《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件13),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班组有异议的,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会同分包单位核实解决;无异议的,劳资专管员及时在市平台如实填报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并上传《记录表》完整扫描件。

3.3.8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3.9报告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情况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3.3.10依规定使用工资保证金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1)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4,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3.4完工阶段

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4.1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3.4.2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2)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4.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台账资料管理目录

项目基本资料、项目资金往来资料、项目劳动用工资料、项目工资支付资料、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料、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项目其他资料等七类台账资料(简称“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是施工过程中用于记录和管理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台账一:项目基本资料

(1)项目信息概况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

(3)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批复;

(4)招标文件;

(5)项目发承包信息表;

(6)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7)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8)施工总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0)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执业证书;

(11)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

(12)施工日志;

(13)监理日志;

(14)监理例会纪要。

4.2台账二:项目资金往来资料

(1)履约担保凭证;

(2)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

(3)工程款支付清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4)工程款结算单、银行入账凭证(流水)。

4.3台账三:项目劳动用工资料

(1)建筑工人花名册(分班组造册);

(2)建筑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工人工资卡复印件;

(4)建筑工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5)劳动合同签收表(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6)考勤记录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7)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8)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

(9)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

4.4台账四:项目工资支付资料

(1)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2)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和支付日期)。

4.5台账五: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料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3)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

(4)人工费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5)人工费入账凭证(银行流水)。

4.6台账六: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保函、免缴凭证等;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3)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照片。

4.7台账七:项目其他资料

(1)项目管理人员和劳资专管员参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培训资料;

(2)农民工安全培训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台账资料参考样式

见附件。本手册提供的台账资料文本与格式均为参考样式,各地市可根据实际与规范要求修改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参考样式。

附件:1.项目信息概况表

2.项目发承包信息表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5.XX市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6.项目工程款支付清单

7.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8.工种分类及劳务班组命名指引

9.农民工花名册

10.工资支付表

11.考勤记录表

12.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

13.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

1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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