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实名制手册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职责分工
最后修订:2026-04-02
来源:各地政策
本文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4月2日印发的《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标准化管理手册》(粤建市〔2026〕63号)原文梳理要点,不作原文之外的延伸判断。该手册是操作层面的标准化工作文本,而非新增设岗或新增许可事项,对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劳资专管员以及承担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账和退场确认留痕的劳务员、材料员具有直接影响。
一、手册的定位与适用范围
手册1.1明确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用工实名制管理不规范和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手册1.2列出13项编制依据,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助力根治欠薪的通知》。
手册1.3明确适用范围为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手册结构上分为总则、建设单位篇、施工单位篇、工地台账资料管理目录四部分,另附台账资料参考样式。
二、建设单位篇的三个阶段要点
合同签订阶段(2.1):施工合同应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用合同条款,包括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内容,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占工程款的比例,以及用工实名制管理内容;没有相应条款的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开工准备阶段(2.2):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手续,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承包单位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监督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程分包情况。
施工阶段(2.3):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加强监督,督促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报告。
三、施工单位篇的四个阶段要点
合同签订阶段(3.1):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时,应约定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权利义务、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等内容;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监督责任。
开工准备阶段(3.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配备劳资专管员。
施工阶段(3.3):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落实用工实名登记;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管理;以班组为单元开展实名信息登记;作业过程中及时记录班组人员用工实况;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前落实工资确认机制;评估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表现;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报告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情况;依规定使用工资保证金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完工阶段(3.4):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七类台账资料目录
手册第4章明确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七类台账,包括项目基本资料、项目资金往来资料、项目劳动用工资料、项目工资支付资料、项目工资专用账户资料、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项目其他资料。
台账三为项目劳动用工资料,含建筑工人花名册(分班组造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签收表、考勤记录表、工作量表、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
台账一为项目基本资料,含项目信息概况表、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批复、施工合同与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与执业证书、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
手册第5章说明台账资料参考样式共14项,包括项目信息概况表、项目发承包信息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项目工程款支付清单、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工种分类及劳务班组命名指引、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表、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文本与格式均为参考样式,各地市可根据实际与规范要求修改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参考样式。
五、时限与比例等硬性数字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同一管理地区多个在建工程的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免除存储。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存储工资保证金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选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支付通知书送达经办银行后,经办银行应在收到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总承包单位作出无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撤销专用账户同样需公示30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班组退场时填写劳务班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情况记录表,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六、对岗位人员的直接影响
手册3.3.2引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手册3.2.6明确劳资专管员的职责是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手册3.3.4要求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以班组为单元建立用工人员实名登记名册,将每名建筑工人及其归属的班组信息如实录入市平台,推行班组负责人实名信息登记管理机制,由其协助劳资专管员加强本班组人员实名信息登记管理;班组名称一般由班组负责人姓名加工种加班组组成;对于无班组归属的建筑工人,可单独建立用工名册并记录为非班组人员。
手册3.3.5要求按用工有凭据、作业有数据的原则,由班组负责人通过拍照、记台账等方式记录现场施工作业情况,按月整理班组人员施工作业台账和有关凭证,核对实名制考勤记录表,考核班组人员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组织班组人员签字确认。
手册3.3.6要求组织班组负责人提前将班组或班组人员退场的信息告知劳资专管员,协助组织退场人员签署劳务班组/班组人员退场确认书,确认退场时间、完成工作量、应付工资和工资结清等情况,对退场仍未结清工资的应督促商定具体结清时间并在确认书上注明未结清金额及结清时间。
七、违反实名制与工资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八、编者说明
本文为对粤建市〔2026〕63号通知及其所附手册原文的要点梳理,全部内容均可在原文中对应查得,未增加原文之外的要求。
手册出台的是标准化工作文本,各地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台账资料参考样式,具体执行口径以手册原文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续发布为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日